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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唯一官网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供稿人:     责任编辑:bd霍亚莉     发布日期:2024-04-22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及学习的基本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创造安全、文明、优质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住与退宿管理

第一条 所有学生宿舍的床位,由宿舍管理部门“按男女生分楼栋居住,班级、专业、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分配、调整和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调配和使用。

第二条 所有在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学校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走读、校外住宿或租房住宿。

第三条 在学生宿舍住宿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接受学生宿舍思政辅导员、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按指定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出租、出借床位;私自调换、出租、出借床位者,宿舍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对不听劝告者,按违章住宿处理,并酌情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因特殊情况需调换床位的,需本人填写《beat365唯一官网学生宿舍入住通知单》,经所在学院同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盖章方可调整。

第五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离校,确因学习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留校者,由本人在放假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批,报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备案,宿舍管理部门安排后方可住宿。

第六条 因病等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可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时需重新办理入住手续;凡未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七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原因退宿的学生离校时,应及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在退宿手续办理后三日内搬离寝室。

第八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原因退宿时,住宿不满半年按半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收取住宿费。

第九条 学生离校时,应接受宿舍工作人员对宿舍公共财产的清点,若有缺失或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财产,文明离校,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学生宿舍。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楼值班员全天24小时值班,晚上23:00(周五、周六晚为23:30)至次日6:00关闭楼门并上锁。

第十二条 夜间宿舍锁门后晚归或需要外出的学生,必须向值班人员出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入学生宿舍,禁止私自攀越宿舍楼围墙、栏杆、安全门进入宿舍。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人或异性;未经宿舍楼值班员批准、登记,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不得将本宿舍的钥匙外借或转让他人使用;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非宿舍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自负,学校不承但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各宿舍应设立寝室长,具体负责本宿舍的日常事务;在门禁时间后负责清点本宿舍学生人数,如发现未归者,应该立即将其情况报告辅导员老师。

第十六条 宿舍值班室备本楼学生宿舍钥匙一把,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进行登记;严禁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不得将宿舍钥匙借给他人,违者将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十七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宿管员或宿舍管理部门;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卫生所及上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十八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经商和张贴广告;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等一切营利性的活动;凡需在宿舍区内开展大、中型活动者,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值班室或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宿舍内存放、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管制刀具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宿舍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塑料、橡胶等废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就近报告相关人员或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消防安全,提高意识;宿舍内严禁以下行为,违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一)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毁坏宿舍楼内各种指示灯、楼道内的应急灯等设施。

(二)宿舍内使用明火(如使用煤油灯、酒精灯、煤气灶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三)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热杯、电饭锅、电炉、热得快、电褥子、电夹板、电冰箱和其他违规电器;一经发现,不管使用与否予以收走,收走的物品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四)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网线或私接电源。

(五)在宿舍内烧煮饭菜,乱扔烟蒂等。

(六)其他可能给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三章 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熄灯就寝;早6:00起床,晚23:00前归寝,23:30熄灯就寝(周五、周六为23:30前归寝)。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生晚归、不归,未经批准,学生在晚23:00至次日早晨6:00前进入学生宿舍的为晚归;未经批准,晚23:00至次日早晨6:00前未回学生宿舍的为不归;晚归、不归者将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因晚归或不归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他人;禁止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及楼道内向窗外、门外、楼下泼水,乱丢垃圾及抛物。

第二十七条 宿舍楼内须保持文明、安静、祥和的氛围;禁止在宿舍楼公共场所或宿舍内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打架斗殴;不得在宿舍楼内打球、溜冰、高声播放音响;不得在宿舍楼走廊内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生活和学习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宿舍内吸烟、饮酒、赌博、进行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禁止在宿舍内乱堆、乱放杂物;严禁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索晾晒衣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及楼道等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大、小字报、启事、不健康的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甚至辱骂、殴打宿舍管理人员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整理宿舍内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宿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垃圾清扫后分类装袋并自行投放至宿舍楼指定垃圾桶内,保持宿舍内及门前走廊的整洁卫生;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宿舍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不准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准乱倒污水、剩饭菜,不准在墙上乱涂乱画乱钉乱挂,违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生卫生档案,相关部门对宿舍卫生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宿舍卫生档案作为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依据和学生年度劳动课程成绩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共财产是指学生宿舍内由学生直接或间接使用,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财产资源的总和,包括门(含锁)、窗、玻璃、桌、椅、床、柜、热水系统、水电系统(含水表、电表)、盥洗系统、排污系统、风扇、墙面、地面等所有资产。

学生要爱护宿舍公物、保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不得故意破坏宿舍大门、防盗网、围栏等设施。宿舍设施如出现损坏或无法使用的情况,可在维修平台登记报修,一般正常损坏由后勤处安排维修;学生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门窗、家具、照明及水电卫生设施等公用设施损坏者,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一)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实行登记制

1.学生在宿舍里单独使用的公共财产(如床、桌、柜、椅、钥匙、智能卡等),由学生在入住时签名确认,承担保管责任。

2.学生在宿舍里共同使用的公共财产(如门、窗、热水系统、盥洗系统、排污系统、风扇、水表、电表、墙面等),由寝室长签名确认。

(二)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实行分层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1.学生对宿舍里单独使用的公共财产(如床、桌、柜、椅、钥匙、智能卡等)承担保管责任。

2.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宿舍管理员按财产登记卡进行验收,完整无损、数量相符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

3.学生工作部对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定期检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资产完好。

(三)严格追责,落实学生宿舍公共财产损坏主体责任

1.单独使用的学生宿舍公共财产,人为损坏后由使用者赔偿。  

2.共同使用的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如人为损坏且当事人明确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宿舍居住人员共同赔偿。

第三十五条 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家具等公共财产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得将其他场所的公共财产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得私自将宿舍内公共设备拆卸或搬出使用;按规定调换宿舍时,书桌、床铺、家具及其他公共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第三十六条 禁止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确实要更换门锁的,必须由寝室长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宿舍管理员负责更换,费用由学生承担,并留一把钥匙给宿舍管理部门备用。不慎遗失钥匙应迅速报告宿管员,并由宿管员另配钥匙一把,遗失者应付钥匙工本费,如遗失钥匙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或搬离寝室时,应交还全部钥匙、做好寝室卫生工作,由宿管员检查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或入住其它寝室。

第三十八条 除电脑及其附属设施外,严禁将自行车、摩托车,洗衣机、电视机、冰箱、冰柜等大件物品搬入宿舍使用。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爱护水电设施。

学生应当在宿舍规定总容量范围内安全用电。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毡、取暖器及电炊具等不安全或大功率电热用具。禁止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严禁损坏、破坏宿舍供电设施,严禁盗用公用、消防应急电源。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用电、用水依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部分按长沙市市价收费。

第四十一条 严禁私拆水表、电表,严禁私拉电线、违章用电。违者一律按违反校纪校规处理,宿舍管理部门可依法收缴违章电器、并要求违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可以使用的电器为:台灯、收音机、充电器、电脑、风扇。其他电热器视为违规电器,不得使用。违者,不论使用与否,宿舍管理部门和学生自治组织有权予以收缴。对收缴的违章电器,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违规用电者,给予保密;知情不报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在调查中包庇袒护违章者,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电脑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电脑持有者必须保证电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一)电脑须合理放置,符合寝室整洁要求,不得占用他人桌椅,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和休息,不得破坏同学团结。

(二)严格遵守寝室作息制度,晚上11点后不得使用电脑;学习时间(含上课与自习时间)内,不得使用电脑玩游戏或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三)严禁使用电脑及附属设备在寝室内从事赢利性活动;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违反国家法律的游戏、图片、文件、片;严禁在网络上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进行其他破坏性活动。

(四)使用电脑的寝室必须注意安全用电,不得私接乱拉电源和网线,不得私安插座,严禁跨寝室组建局域网。

(五)原则上不得安装视频设备,违者如引起侵害个人隐私或其它法律纠纷的,由当事人负责。违反本条者,宿舍管理部门和学生自治组织有权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可取消其电脑使用资格,责令将电脑搬离寝室或收管电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电脑作为贵重物品,学生必须自行妥善保管,注意防尘防潮,注意防盗及电压变化,电脑在寝室里发生被盗、意外损坏,责任自负,能确定肇事者的,由肇事者负责,学校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章 精神文明建设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宿舍内务卫生达标要求:

(一)每天一小扫,每周进行二次卫生大扫除。

(二)保持室内“六净”:地面干净、门窗干净、床面干净、桌面干净、天花板干净、阳台干净。

(三)寝室内空气新鲜、无垃圾、无积水、无异味、无脏衣鞋袜等。

(四)寝室无乱贴、乱画、乱涂、乱接、乱放、乱钉、乱挂等现象。

(五)宿舍成员衣物器具干净整洁,做到“四统一”:蚊帐统一挂整齐;被子叠成方块形,开口统一朝门,枕头另放一边铺整齐,床上无他物;书籍统一放在统一位置,日用品排列整齐(毛巾挂成一条线,鞋子在床下整齐排成一条线)。

第四十七条 宿舍风纪达标要求:

(一)宿舍责任明确,整体印象好,秩序良好。

(二)按指定床位就寝,遵守作息时间,不留宿外来人员。

(三)作好宿舍值日(周)和安全工作,增强防盗意识,妥善保管宿舍财物及个人财产;不使用违规电热设备;不使用煤油炉;不在宿舍内点燃蜡烛、煤油灯等明火灯具。

(四)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灯熄,人走水关;人走门锁,爱惜粮食;不丢失损坏宿舍财产、公共设施。

(五)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遵纪守法,无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事故。

(六)文明礼貌,尊重他人。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抽查)细则:

(一)宿舍内务卫生要求:

1.床铺:床单平整,被子叠放整齐,床上不乱挂衣物,不乱放其他物品。

2.地面:地面干净且无垃圾和积水,宿舍内其他一切物品均应视实际情况合理整齐摆放;垃圾要及时处理。

3.阳台、窗台:阳台上物品应摆放整齐,生活用品统一摆放整齐。

4.桌面:桌面及书架上书本应该摆放整齐,椅凳等均应及时摆放整齐。

5.室内空气:宿舍空气无异味、空气清新。

6.卫生间:卫生间地面清洁,无污物,洗漱用品摆放整齐。

(二)评分细则:根据以上各项要求分6项来进行评分:

1.地面(20分):地面有垃圾或杂物乱摆放扣5分,地面有积水扣5分,屋内鞋袜乱放扣5分,垃圾未及时清理扣5分。

2.床铺(20分):每个未整理的床铺扣5分;每个乱摆放,乱挂衣物的床铺扣5分,该项扣完为止。

3.桌椅(15分):书架未整理扣5分,桌面不整洁扣5分,椅子摆放不整齐扣5分。

4.阳台或窗台(10分):阳台杂物及打扫工具未摆放整齐扣5分,阳台地面不干净有积水扣5分。

5.其他(25分):空气明显有异味扣5分,有违章电器一个扣10分,私拉绳线扣5分,宿舍门口堆放垃圾未及时清理扣5分。

6.卫生间(10分):地面不干净有污渍或积水扣5分,毛巾等洗漱用品未摆放整齐扣5分。

(三)等级标准:

1.85分以下为卫生不合格寝室。

2.85-95分(不包含95分)为卫生合格寝室。

3.95分(包含95分)以上为卫生优秀寝室。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奖励:

(一)奖励项目:

1.优秀寝室(学年评选)

2.学习型寝室(学年评选)

(二)评选条件:

1.优秀寝室:学风良好,寝室成员无不及格补考或重修现象;内务卫生成绩优秀,评选学年至少24周(每期至少连续12周)内务卫生成绩都在9.5分以上(含节假日抽查);风纪良好,全室成员无违规违纪情况;集体观念强,团结互助。

2.学习型寝室:寝室成员政治素质高,纪律意识强,内务卫生好,学习风气浓。符合《beat365唯一官网“学习型寝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相关规定。

(三)评选办法:

1.优秀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由所在寝室根据评选条件自行申报,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复核审批确定。

2.学习型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由所在寝室提出申请,辅导员和所在楼栋思政辅导员推荐,学院初审,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确定。

(四)一票否决制:

1.凡寝室成员有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寝室在评奖学期(年)内有不合格寝室记录的,该寝室本学年不能参与寝室评优。

2.寝室成员中有终考不及格者,该寝室本学年不能参与寝室评优。

3.凡已挂“优秀”、“学习型”牌的寝室,若连续两周内务卫生检查均在9.5分以下或一次被评为“不合格寝室”者,则摘牌。

(五)奖励办法:

1.获得“优秀寝室”荣誉者,寝室成员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加2分,寝室长加3分。

2.获得“学习型寝室”荣誉者,宿舍管理部门给予挂“学习型寝室”牌;寝室成员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加4分,寝室长加6分。

3.以上获奖以高分者为准,不得累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者,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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