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6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beat365唯一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常驻地指长沙城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教职工出差前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审批权限详见公务出差审批单说明。出差时长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含30日)内,超过期限的,还需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在审批当中,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2)。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报校长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差旅费住宿费标准表(见附表3)。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住宿。
第十三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果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报校长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每人每天12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在省内出差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出差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期间,不计算发放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借调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下同),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计发市内交通费。离开常驻地参加学习的,其往返差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组织批准,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专业进修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专业进修或支援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上级另有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计发市内交通费,学校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上级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首次前往调入单位报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二十五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或项目)承担,不得转嫁。
差旅费报销不包括出差期间购置的礼品、纪念品和旅行社开具的旅游考察费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发生的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出差当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按一天计发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计发伙食补助费,确有需要就餐的,参照工作用餐管理办法执行。教职工出差公务活动超过半天,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市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的,住宿费按照不超过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出差教职工应提供午休房或延迟退房的证明和原因说明,并经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报销差旅费:一是住在自己或亲朋家里的,由个人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是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个人说明情况并提供付费证明,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仅取得单程交通费票据的,申请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应提供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的情况说明。
第三十二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证明材料,由个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实际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租车合同(协议)、发票、公务租车审批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经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使用自有车辆公务出差的,根据实际公里数以2元/公里的标准报销油费,凭票据实报销过路过桥费和住宿费,按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无过路过桥费的应写明情况说明,经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无过路过桥费且无住宿费发票的,需提供出差期间内到达目的地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后,仅报销往返油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报销探亲城市间交通费,由人事处负责审批。探亲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差旅费
(一)学生实习期间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实习经费限额标准内发放补助或凭据报销。学生实习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参照附表2中“其他人员”。
(二)学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的,经指导老师同意视同一般教职工出差,差旅费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学生经批准参加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和各种比赛等发生的差旅费,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校内一般教职工标准的50%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后在教职工差旅费报销标准内予以据实报销。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带学生外出实习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审计、评审、办案、巡视、探亲、转业和科研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另有规定的,参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eat365唯一官网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湘财院校发〔2018〕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beat365唯一官网公务出差审批表
2.beat365唯一官网差旅交通费开支标准表
3.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beat365唯一官网
2023年2023年6月30日
附件1:beat365唯一官网公务出差审批单.doc
附件2:beat365唯一官网差旅交通费开支标准表.doc
附件3: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标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