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范围:学校按规定保留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用;社会化租赁车辆费用;各单位在常驻地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包干交通费用。常驻地为长沙城区,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
二、除学校按规定保留的公务车辆发生的运行费用、社会化租赁车辆费用等凭票据实报销外,其它公务交通费用均采用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方式。
三、公务交通费用实行预算总额管理,分单位控制。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预算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经费自动清零,不予结转使用。
四、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手续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事前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公务用车审批单由各单位负责留存备查,报销时提交据实报销的票据或填写完整的“公务用车行程明细表”。
五、公务交通费报销应在公务发生后30天内报销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原则上不跨年度报销,特殊情况须在次年第一季度报销完毕。
六、采用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每次报销时确定的距离偏差允许正负10%,计算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2元/公里。
因特殊原因需要选择其它路线到达目的地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根据实际途经停路线报销。
七、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eat365唯一官网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实施细则(暂行)》(湘财院校发〔2019〕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beat365唯一官网公务用车行程明细表
附件:beat365唯一官网公务用车行程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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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