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五条 严格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公务外出活动。公务外出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各单位拟定、学校党政办审批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七条 严格依规食宿、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食宿、乘坐交通工具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三章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第八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必须有派出单位提供的公函或正式的函告通知等,无公函或函告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单位相关人员来校进行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无法取得来访人员提供的公函或函告通知的,应由邀请单位出示邀请函,否则不予报销相关的接待费用。
第九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级单位来访、同级单位来学校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第十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先预算、后开支,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接待单位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按相应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单次接待在2000元以下的,教学部门依据业务归口分别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非教学部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教学部门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非教学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迎送。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和接待规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次。接待用餐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工作餐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在常驻地开展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常驻地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因工作需要在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的,应严格按学校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摆放水果或花篮。
第十四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报销审核。公务接待活动严格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国内公务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消费明细单、公务卡消费记录等材料。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因公出差确需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规定与差旅费一同报销。
第四章 工作用餐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工作用餐范围。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外在学校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学校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报销工作日中餐加班餐费。
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学校食堂就餐的,经工作用餐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
在常驻地范围内,来访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安排工作餐一次,审批程序参照工作用餐执行,陪餐人数参照公务接待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工作用餐审批制度。各单位工作用餐应实行先审批、后用餐的原则,确需安排工作用餐的,如实填写学校工作用餐审批表(附件2),按相应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单次用餐在2000元以下的,教学部门依据业务归口分别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非教学部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教学部门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非教学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严格工作用餐报销审核。各单位工作用餐严格执行“一事一结”。工作用餐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工作用餐审批表、签名表、财务票据、公务卡消费记录等材料。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到异地进行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工作用餐纪律。各单位工作用餐要严格遵守用餐标准,不得在不符合工作用餐安排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安排工作用餐,不得超标准用餐,不得长期挂账。倡导节俭用餐,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财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工作用餐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审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和工作用餐费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纳入问责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对已违规报销的费用,一律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有关外事(含港澳台事务)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上级文件对于相关标准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eat365唯一官网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beat365唯一官网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beat365唯一官网工作用餐审批表
3.beat365唯一官网工作用餐人员签名表
附件1:beat365唯一官网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doc
附件2:beat365唯一官网工作用餐审批表.doc
附件3:beat365唯一官网工作用餐人员签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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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