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承担的,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培训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行培训计划审批制度。各单位须如实填写《beat365唯一官网培训审批表》,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审批权限详见《beat365唯一官网培训审批表》说明。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培训 地点 | 培训 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省内 | 一类培训 | 260 | 130 | 60 | 30 | 480 |
二类培训 | 240 | 130 | 40 | 30 | 440 |
省外 | 一类培训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二类培训 | 330 | 150 | 40 | 30 | 5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标准70%控制。上述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或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出具书面说明,经校长审批后,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
第八条 各单位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室、大礼堂、培训中心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应尽量选择在长沙市内并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组织人事单位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可根据需要赴革命老区等党性教育基地学习,应依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务求培训实效。
第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培训费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以下报销材料:
(一)经审批的培训审批表;
(二)培训通知;
(三)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四)培训服务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五)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老师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培训现场照片或者报道等相关证明材料。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培训费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培训费的管理,严禁列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财务处对各单位培训费的开支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审计处对各单位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承办的培训,如与委托单位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的教职工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eat365唯一官网培训费管理规定(修订稿)》(湘财院院发﹝2017﹞87号)同时废止。
附件:beat365唯一官网培训审批表
附件:beat365唯一官网培训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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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