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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唯一官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供稿人:周雅责任编辑:周雅2017-09-30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beat365唯一官网章程》等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beat365唯一官网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已经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

对于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类别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学生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名常务委员、4名临时委员和1名法律顾问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校长担任)、副主任1名(分管学生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由2名教师代表和2名学生代表组成。2名教师代表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提名推荐,2名学生代表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提名推荐。根据回避的原则,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法律顾问1名由学校法律顾问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党政办,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三)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书面审查,或者以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审查。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复议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有异议的。

(四)对学生评奖评优的决定有异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逾期未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学校不再受理。对同一处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

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完整或者有瑕疵,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和完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

3、申诉材料不完整或者有瑕疵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完善的。

4、申诉时间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时限的。

5、针对已经复议过的事项申请复议的。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在内的相关材料,并就申诉申请书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且不涉及退学、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议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陈诉、申辩和讨论,学院代表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秘书处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秘书处另行安排听证会召开的时间。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听证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宣布申诉事项,询问申诉人对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陈述申诉意见,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代表陈述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代表对相关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出问题。

(六)主持人向申诉的双方及证人提出问题,核实有关情况。

(七)申诉人与做出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形成书面意见。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择期宣布复议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复议决定书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在听证过程中,如果主持人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者有其他原因必须推迟听证的,可以决定听证会中止,听证会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并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工作人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代表应当场核对听证会记录,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做出复议结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公正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诉事项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申诉事项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申诉事项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有越权或滥用职权行为,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做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就申诉事项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做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该部门不得因此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复议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二级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后的结论和理由。

(四)作出复议的日期。

申诉复议决定书一般由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两名其他同学签字证明;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学生。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有关开除学籍等需办理离校手续的处理或处分的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beat365唯一官网学生违纪处分与申诉条例》(院发〔2010〕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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